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收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在不动产登记领域落实落地,现就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收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凭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抵押权人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含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合法凭证。
二、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执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抵押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34、35号窗口申请领回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4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未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抵押和解押信息,也未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仅以不动产权证书作抵押或质押,而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交易安全,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可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查询不动产权利状态。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簿显示内容为准。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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