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 |
备注 |
1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行政处罚 |
|
2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新增 |
烈士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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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变更 |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
涉密 |
4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检查 |
新增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
5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增 |
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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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增 |
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 |
|
7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增 |
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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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增 |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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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增 |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物的行为 |
表1-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评定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责任主体 |
褒扬纪念科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市政府转办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并形成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告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审,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责任主体 |
权益维护与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 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事务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褒扬纪念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该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3.教育责任:对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4.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事务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褒扬纪念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3.督促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督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5.移送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移送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褒扬纪念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督促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追回非法所得。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科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侵占、破坏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查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调查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对拒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1-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物的行为 |
实施依据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科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侵占、破坏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查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调查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对拒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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