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19 14:01 | 来源: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南充军分区保障处联合印发《南充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20221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202212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9健全完善了残疾退役军人“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我们按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南充市户籍,且由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四、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五、残疾退役军人如何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 已开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的,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二)未开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的,残疾退役军人可向抚恤关系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中心)申请医疗补助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依申请给予的优抚医疗补助金,不得使用现金发放。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非旧伤复发申请医疗补助,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书面申请;

2.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

3.残疾退役军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旧伤复发申请医疗补助,医学鉴定申请应在当次旧伤复发一年内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书面申请;

2.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评残部位受伤时的病历资料或档案记录;

4.本次治疗的病历资料原件;

5.有工作单位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残疾退役军人根据以下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住院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含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补助

1.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90%

2.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

3.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

残疾退役军人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医疗补助按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残疾等级计算。

(二)门诊费。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机构发生的超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额的、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一不低于90%比例补助至六级按不低于70%比例补助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最高限额,其限额为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5%(具体到百位)减去残疾退役军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额后的余额。

七、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八、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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