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部门(单位)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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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涉密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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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 | 行政奖励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行政奖励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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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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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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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2-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当年度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2.审查责任:审核给付资金。 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给付。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按政策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2-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4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6.《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民政部公布)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4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等,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2-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5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工作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等,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2-6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档案及安置条件材料。 2.决定公布责任:将安置结果对被安置退役军人进行公示。 3.解释备案责任:对本级安置政策及安置情况具有解释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2-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科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档案及异地安置条件材料。 2.决定公布责任:将安置结果对被安置退役军人进行公示。 3.解释备案责任:对本级安置政策及安置情况具有解释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表2-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2.《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全文 |
责任主体 | 就业创业科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档案及安置条件材料。 2.决定责任:对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核准意见。 3.解释备案责任:对本级安置政策及安置情况具有解释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896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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