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统计局新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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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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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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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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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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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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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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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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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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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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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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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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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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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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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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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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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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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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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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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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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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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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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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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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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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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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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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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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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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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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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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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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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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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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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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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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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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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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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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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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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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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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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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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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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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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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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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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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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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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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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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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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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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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南充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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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评选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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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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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666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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