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

时间:2023-07-18 17:25 |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一、《工作指南》编制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标准作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的作用,全面及时了解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修订标准和完善环境管理、持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依据,有必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职责分工、程序、评估内容等,规范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二、《工作指南》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三)《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四)《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工作指南》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南》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要点等内容。

评估工作原则包括完整性、可行性、代表性、客观性、实用性五项原则。

评估对象主要针对实施年限满5年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开展实施评估;对实施年限未满5年,但实施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的可适时开展实施评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评估程序包括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承担单位、成立评估小组、编制评估方案、组织实施、编制评估报告、专家论证和成果报送七个步骤。

评估内容包括标准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先进性、协调性,标准实施的执行、反馈、推广、被引用情况,以及标准实施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效益,可根据具体标准进行筛选,并在评估方案中进行明确。

评估报告应包括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情况、标准实施费用与实施效益、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工作指南》还明确了实施评估工作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组织,归口业务处室提出评估需求、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标准实施评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并明确了承担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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