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附件1
2024年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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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调整前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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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检查 |
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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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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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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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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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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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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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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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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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 2.处置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给出检查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对行政检查进行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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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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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7—2258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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