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6-17 15:46:58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南充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若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的形式于2025717日前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8172666196

电子邮箱:283977079@qq.com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7

附件

南充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审核、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遵循“谁处罚、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保密、高效便民。  

第二章 审核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审核范围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公开截止日期;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审核内容:   

(一)准确性: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结果等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无表述错误;

规范性:公开的信息格式是否符合统一要求,是否隐去《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明确应当隐去的信息;

(三)保密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敏感性:公开的信息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是否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审核流程

(一)案件承办机构初审:执法机构案件承办人自处罚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初审;    

(二)保密审查:本级执法机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及敏感性审查,确认是否需脱敏处理或不予公开,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三)领导终审:经初审、保密审查通过的信息,报本级分管领导审批后提出终审意见。

第七条 审核时限:应当自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与动态管理

第八条 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一)南充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的行政处罚专栏;

(三)南充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动态调整:

(一)行政处罚信息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撤下原生态环境行政决定信息并说明理由;

(二)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有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三)公示期限达到《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内部监督:

(一)定期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隐私泄露、超期公示等问题;

(二)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未履行审核职责或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错误或泄密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未按要求公开或更正信息的,对执法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培训与检查:

(一)市执法支队每年组织一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题培训;

(二)市执法支队会同市局相关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XX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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