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86871P/2024-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文号
南商规【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1-27 09:00 | 来源:南充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经局党委会审定同意,现将《南充市电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南充市电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 南充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南充市商务局         

2024126       


附件1

南充市电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充市电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电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估等活动中的“智库”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电商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经审查认定后,纳入南充市电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提出促进我市电商业态发展的相关意见建议,并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随机抽取、动态调整、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筹协调,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南充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专家组织、管理、服务,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由政府机关、高校、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代表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意见作为项目审查批复、预算安排、验收等重要依据。

第八条专家库由市商务局负责建设,每两年开展一次专家征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专家,经市商务局按程序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颁发聘书,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参与项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章  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十条市商务局通过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推荐的方式选聘专家。

第十一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部门中层及以上职务、其他业内人员需取得电子商务师或互联网营销师证书(中高级)且在OSTA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网备案;

(三)有较丰富的信息化以及数字化相关领域实践经验,熟悉电商领域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发展动态;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申请成为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履职负面行为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

(七)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项目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第十三条聘用期内,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局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对推荐的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龙头企业代表由属地商务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市商务局复核,通过后统一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聘任: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存在专家本人填写信息失实情形的;

(三)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复审不合格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均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3次同意接受专家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六)受到禁止参加相关评审活动行政处罚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的或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在终止聘任后的2年内,不接受其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相关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并准时参加项目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应及时向专家使用单位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三)在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时,应主动向专家使用单位提出回避;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

(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项目工作相关信息;

(六)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专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自动终止。经市商务局和专家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电商专家作为推动我市电商业态发展的“智库”,负责提供促进全市电商发展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市商务局邀请对参与评审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一般项目评审专家采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特殊的项目,专家选取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定向邀请或随机选取的方式,每次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为不小于3的奇数。

第二十条专家使用方为市商务局,分为抽取专家、组织活动、出具意见3个环节。

(一)抽取专家:由市商务局根据活动类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二)组织活动: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相关工作,一般以会议评审、调研、研讨、现场诊断、座谈、经验交流、培训等形式实施;

(三)出具意见: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相应工作的项目,可直接通知原专家参加,相关专家应当配合,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项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充专家。

第二十二条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对专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商务局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依据,确需复审的,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复审。

第二十三条专家名单在活动工作开展前应当保密,专家本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

第二十四条专家活动的相关费用,由市商务局纳入预算,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局负责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度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家工作情况。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一)迟到、不认真或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严重偏离原则和标准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第二十六条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个人不得以专家的名义从事研讨活动和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一)未按照工作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项目有关文件和项目工作情况;

(三)带倾向性地为特定产品或企业代言;

(四)与利益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收受利益相关方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七)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

(八)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专家收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行为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严肃追责。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商务局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对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工作业务培训,培训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发材料、线上视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2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南充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电商产业转型升级,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南充市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电商产业经营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结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 基本要求

1)在南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商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两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

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商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依法取得ICP证号。

5)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商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商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的电商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持平。

2. 申报类型及条件

1)电商平台型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商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类商品、服务类商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商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平台运营两年以上(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新模式一年以上)。其中,零售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人(含)以上;批发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2)电商应用型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企业。开展电商经销一年以上,年度电商交易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3)电商服务型企业。为电商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商相关服务的企业。企业经营一年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4)综合型电商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电商业务两年以上,其电商平台的年度零售和批发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年增速超过50%,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1. 基本要求

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是在南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管委会,税收解缴关系在南充,运营时间两年以上,有完善的基地管理运营制度,有常驻基地的管理办事团队(如果是管理多个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有专门负责管理服务该基地的团队),人数不低于20人。基地建设发展符合属地政府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得到属地政府的认定和支持。

2. 申报类型及条件

1)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类)

载体功能完善。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储物流等配套面积)超过1000平米,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宽带网络、数据中心、营销推广、技术运维、仓储物流、安全认证、交易追溯、法律财税、专利申请等服务;拥有管理服务的线上(包括新媒体帐号)和线下公共服务平台,具备较为完善的企业信息(包括信用、绿色发展等信息)采集和电子商务统计体系,鼓励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运营业绩良好。入驻有实际交易业绩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超过10个,全年整个基地(园区)的国内电商交易和服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或跨境电商交易和服务额超过1亿元。

管理运行规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基地运营主体和入驻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党建工作有效。已建成或已计划在一年之内建设基层党组织,完善党建工作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积极发展党员,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汇报党建工作情况。

2)直播电商基地。

基地定位特色鲜明、文化底蕴突出,具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聚集能力,签约产品供应企业不低于20家、产品不低于500个。其中生产型供应企业不低于10家。

整合主流平台、MCN机构、直播机构等入驻不低于10家,须有科技研发、应用及转化、数字选品等场景,基地年开播总时间不低于1000小时,其中,开展直播进工厂、进田间、进市场、进仓储等现场活动不低于20场。

基地提供开展直播培训实训系统解决方案,年实训主播人数不低于100人,其中,育成店播不低于10人,培育自有(签约)主播不低于15人(总粉丝数量不少于200万人,其中,粉丝数量20万人以上的不低于2个)。

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在3个以上主流平台有自营店铺且正常经营,销售产品数量不低于50个。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带动本土供应链企业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

基地年服务品牌不低于20个,其中,年孵化新品牌不低于2个。

基地年组织现场沙龙、项目推介、资源对接、重要赛事等各类行业活动不低于10场。

二、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园区)、企业按申报类型完善申报书内容,附上证明材料,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类评审打分,按照分数排名确定预入选企业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示范单位名单。

三、管理机制

(一)示范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之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年示范创建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创建活动中的困难问题、成功经验等),应当配合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创建期间,基地(园区)发生运营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报告备案。

(二)南充市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每两年评价一次。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基地(园区)连续两年得分位居最后一名的,企业连续两年得分位居最后一名的,视情况取消示范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 除特殊情况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3. 基地运营机构或入驻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

4. 没有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

5. 具有不再符合创建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四)市商务局将建立全市示范单位联系指导机制,指导创建工作。组织开展与示范创建相关的活动,推广宣传成功经验,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

(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2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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