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86871P/2023-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1-31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31 10:00 | 来源:市运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保障我市猪肉市场供应,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南充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南府办函[202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我市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猪肉市场供应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肉分为常态储备和临时储备。常态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临时储备是根据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指令,在一定时期内建立的储备。

第四条 市级储备肉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储备。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冻猪肉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五条 在南充市范围内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提出市级储备肉收储、临时增储(调减)、投放(含动用以及动用后补库)计划(包括品种、数量、时机等)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协同市商务局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储备肉管理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和投放(动用、出库及补库)计划,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和动态管理,并依照本办法确定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财政补助的预算编报和绩效管理。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肉入库成本、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拨付储备肉的财政补助资金,督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储备肉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商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做好入库、在库和出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等工作,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严格实行储备肉专账管理;及时上报储备肉轮换、出入库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向市商务局申报储备肉财政补助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包括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经营企业、肉类冷藏企业、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冻猪肉储备工作认识到位,自愿申请承担储备任务,能认真履行储备责任,积极配合开展储备工作。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或机制,设施、设备运转良好,且相关设备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年检合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承储企业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取得生猪定点屠宰A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五)承储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储存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

(六)承储企业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冷藏低温库库容量须达到800吨以上。

(七)承储企业冷库必须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布点要求,且远离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八)承担过省级以上储备肉任务且运行规范的企业优先。

第十三条 根据布局合理、成本节省、便于管理的原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市级冻猪肉承储备选企业,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市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确定后承担储备任务,期满后重新确定。如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等紧急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增加储备肉收储的,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原则上由原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如确实不能承担的,可由市商务局确定临时增加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承担市级冻猪肉储备。

(二)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

(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程序及时上报市商务局。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肉收储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并确定承储企业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市农业农村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肉入储计划后30天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肉入储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经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承储企业不得调整更改或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

第十五条 因确定的承储企业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肉入储计划需进行入储计划调整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减或取消。

第十六条 国内生产储备肉为国家标准GB9959.2-2008的Ⅱ、Ⅳ号分割肉、白条肉以及其他分割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疫合格证等文件。国外进口储备肉须为正关进口,应具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等文件。必要时,还须提供消毒证明、专项病毒检测报告以及可追溯信息等资料。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收购或出库储备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肉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专仓(专垛)储存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建立专项台账,需详细注明品种、数量、货源产地、存放地点、入库日期、保质期限、出库流向等,并在仓库入口或专仓(专垛)明显位置挂牌标识,全面准确反映储备肉入储、在库、轮换、出库管理等情况,进、销、存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储备肉是市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入储和在库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肉的非洲猪瘟病毒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以及在库肉品品质检验等。鼓励开展第三方检测检验。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肉每年须进行至少1次轮换。对于保质期限不足3个月,或再继续存储将影响其品质用途的储备肉必须进行轮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按照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原则,自行确定储备肉轮换的频率、时机和方式。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及时向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轮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边出边进”方式进行轮换的,应确保储备肉实际在库率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肉总量的60%,轮出与轮入之间时差不得长于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肉轮换管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出库。

第二十六条 储备肉轮库出库可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等市场化方式或者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公开竞卖由承储企业负责以委托拍卖机构代理等方式具体执行,成交买受人自行到库提货。公开竞卖和就地销售等涉及的底价或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七条 储备肉指令性出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承储企业按政府指令降价、限价投放储备肉,其价格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投放价低于入库成本价的差价,由市级财政负责补偿。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二)全市或者部分县(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在动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财政补助资金包含贷款贴息和综合管理费,原则上以1年为1个周期进行清算拨付。临时储备肉的贴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储备肉承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采取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解决,市级财政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

第三十一条对承储企业承担储备肉冷藏保管费、搬运费、保险费等综合管理费用,市级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资金、相关费用开支及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专账核算。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对储备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随机对储备肉管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储备计划落实。

(一)储备肉数量检查。应对悬挂市级储备冻猪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 

(二)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的入库、在库和出库的管理,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报送储备信息和财务报表等材料。

(一)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台账(样表见附件1),及时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商务局报送。

(二)建立储备肉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完成入储、出库计划,或发生其他进、销、存变化情况时,编制《市级储备肉进销存统计报表》(样表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商务局。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对各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提出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扣减、追回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并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不按规定执行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视情调整或取消储备计划,并可依法列入失信记录或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需要,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修改。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职责分工予以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储台账(样表)

2.市级储备肉进销存统计月报表(样表)

附件1-2.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