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86871P/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文号
南商发[2022]39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商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1-10 11:33 | 来源:外贸科

南 充 市 商 务 局

南   充   海   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充市中心支局

南充市金融工作局

南商发[2022]39号


南充市商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阆中市支局,各县(市、区)金融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根据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加快我市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壮大外贸主体队伍,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将《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充市商务局    南充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充市中心支局     南充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2月30日


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为外贸企业提供客户渠道,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南充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企业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置、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二)依托企业自有服务资源,为外贸企业提供物流、通关、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三)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 认定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类别和条件

(一)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类别分为三种: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服务外贸企业30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同时应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线上委托、线上接单、数据统计、物流追溯等功能。

(三)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服务外贸企业15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进出口额5亿元以上。

(四)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服务外贸企业8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进出口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首年首次申请认定的,应满足基本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含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为外贸企业提供物流、通关、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供服务的外贸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认定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程序。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外汇管理局、南充海关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企业情况提出公示的分级企业名单。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对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享受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缩短退税办理时间,优化退税服务。

(三)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且资信良好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将其纳入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经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四)外汇管理便利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经办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五)金融信贷便利举措。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创新外贸金融产品,简化信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优惠信贷利率。加大对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度补贴融资利息。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复核,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取消其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

第九条  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在复核中,企业上年度业务到达更高认定类别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上调认定类别;企业上年度业务低于已认定类别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下调认定类别。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公布复核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为国、省外贸综合服务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政策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要加强行业自律,互通相关失信服务对象信息,防范企业自身经营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商务局、南充海关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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