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5686871P/2022-001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5-25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商务局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南充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17:20 | 来源:市建科

南 充 市 商 务 局

南 充 市 公 安 局

南 充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南商函〔2022〕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维护正常二手车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和《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NO:SC112521)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营业执照)。

(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等经营主体,企业选址应符合南充市各县(市、区)及南充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公司,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附件1及相关资料);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核实附件1及相关资料)合格后,再向市商务局报送初审报告和附件1及相关资料,市商务局进行复核和确认。

(五)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规范二手车市场和经销公司分级验收程序

为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建成后运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防止出现安全设施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可靠性,市、县(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初验和验收。

(一)县级初验。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报市商务局。

(二)市级验收。市商务局接到验收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赴现场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共同出具验收意见(附件2),并将验收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推送

(一)新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在公示无异常情况后,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验收企业出具验收意见。

(二)对已取得二手车市场设立规划确认和备案的企业,应在2022年7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相关标准重新完成设立确认,市商务局对符合本通知认定条件的给予重新确认,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取消确认;对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重新认定的,最长整改延长时间至2022年9月30日止,仍达不到重新认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取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和评估企业的备案,按附件5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资料。

(四)对符合申领发票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市商务局将推送给税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应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

(二)企业名称中未含“二手车”字样的其他企业,在符合二手车经销相关规定条件下,可以兼营二手车经销、经纪业务。

(三)注册登记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五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类别及相关要求事项。

五、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监管

(一)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管理。二手车经营主体向税务部门领用发票时,根据其经营范围、规模及合法性核定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为二手车经纪公司配额发票。

(二)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监管。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本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直接交易个人、二手车经纪公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拍卖和鉴定企业只能为本企业拍卖鉴定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公司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六、规范二手车转让登记办理和日常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车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并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的转让登记进行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秩序部门,加强二手车违规乱停乱放整治。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NO:SC112521)等法规规定,大力整治二手车市场乱搭乱建、破坏城市绿化、乱设广告牌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加强省外、境外进入南充市的二手车环保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南充环保要求的二手车,不得在南充办理过户手续。

(四)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业务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二手车经营主体履行二手车交易安全检测,销售车辆有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五)鼓励支持二手车经营主体执行商务部《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相关规定,推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提供二手车收购、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购置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七、规范备案管理和交易信息采集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商建〔2017〕331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已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开展备案工作(包括网上备案和纸质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备案要求的二手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和其他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备案。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各县(市、区)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企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逐车、实时、准确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实行可疑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全面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

八、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清理整顿工作

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监、税务等部门,对本辖区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商、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等企业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处罚;对因历史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公司,暂停其相应业务,继续整改至2022年9月30日,无法整改的予以关闭;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关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大力整治二手车市场乱搭乱建、破坏城市绿化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大力整治城市道路边二手车乱停乱放等问题,并指导二手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站结合防控体系(包括车辆身份、来源、去向等)建立二手车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执法检查和整治情况向社会公示。

九、规范建立二手车联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行业监管联动机制。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税务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维护公平竞争。

(二)构建诚信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纳入部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开,供社会查询和应用。

(三)建立行业监管督察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管理督察机制,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和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二手车流通专项整治,严格查处二手车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二手车流通市场环境,优化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四)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二手车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沟通、倡导行业自律、宣传相关政策和开展调研工作,指导各二手车市场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商户准入制度、驻场商户诚信奖惩制度等,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十、本通知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2年6月1日执行;国家、省出台了新的二手车流通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南充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规划确认审批表

2.南充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表

3.南充市二手车经销公司设立规划确认审批表

4.南充市二手车经销公司备案表

5.南充市二手车经纪、拍卖和鉴定评估公司备案表


南充市商务局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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