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0-27 16:33:10 | 来源:外贸科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外贸生态建设工作安排,南充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8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南充市商务局。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33号502室

传真:0817—2320736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0817-2320326

邮箱:296815983@qq.com

附件:《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为外贸企业提供客户渠道,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南充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企业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置、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二)依托企业自有服务资源,为外贸企业提供物流、通关、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三)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 认定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类别和条件

(一)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类别分为三种: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服务外贸企业30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同时应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线上委托、线上接单、数据统计、物流追溯等功能。

(三)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服务外贸企业15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进出口额5亿元以上。

(四)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服务外贸企业8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进出口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首年首次申请认定的,应满足基本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含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为外贸企业提供物流、通关、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供服务的外贸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认定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程序。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外汇管理局、南充海关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企业情况提出公示的分级企业名单。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对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享受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缩短退税办理时间,优化退税服务。

(三)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且资信良好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将其纳入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经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四)外汇管理便利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经办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五)金融信贷便利举措。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创新外贸金融产品,简化信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优惠信贷利率。加大对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度补贴融资利息。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复核,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取消其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

第九条  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在复核中,企业上年度业务到达更高认定类别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上调认定类别;企业上年度业务低于已认定类别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下调认定类别。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公布复核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为国、省外贸综合服务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政策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要加强行业自律,互通相关失信服务对象信息,防范企业自身经营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商务局、南充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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