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36E/2024-000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2-23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审计局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时间:2024-04-22 11:38 | 来源:南充市审计局

南充市审计局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规范审计人员的跟踪审计行为,及时发现和揭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的工程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者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的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

(四)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到交工验收全过程或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入或者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为主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中省投资、市本级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代建)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及时、完整地收集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加强与市发展改革、财政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根据跟踪审计需求和投资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

第七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投资审计科调查了解跟踪审计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商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年度跟踪审计项目的建议清单;

(二)综合计划执行科按照“跟踪审计与竣工决(结)算审计、专项审计协调推进”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投资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对建议清单进行审核,并统筹提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程序。

(三)经批准的的年度计划由年度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审计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计划、跨年度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计划。

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跟踪审计。

第九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方式、审计重点、实施主体、审计时限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第十一条  投资审计科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跟踪审计:

(一)驻场跟踪。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立办公场所,审计人员常驻现场,对项目全过程实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二)定期跟踪。按照事先确定次数和时间,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三)节点跟踪。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对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与重要节点,有选择性地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四)专项跟踪。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个共性问题或者重大事项,有针对性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重大项目跟踪审计时,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调整跟踪审计方式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经局依法按程序决策后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确需购买服务参与跟踪审计工作的,项目审计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决策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与联系。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项目参建单位专题研究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和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

(一)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2.建设用地手续、环评、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情况;

3.项目投资预算编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审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情况;

5.合同关键性条款的合规性和公允性,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一致性情况;

6.建设制度的建立情况;

7.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8.征地或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9.涉及项目前期准备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概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

2.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的落实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五大”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4.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5.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6.项目工程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7.项目工程进度及进度款的支付情况;

8.国家、省、市重大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0.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资料的备案情况;

12.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前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方式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跟踪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形成调查了解记录。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跟踪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长或者主审应当在统筹考虑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审计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跟踪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可以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报告。跟踪审计结束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分阶段出具的年度跟踪审计报告中,应当反映审计建议书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经整改完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问题,审计报告中不再反映。

跟踪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收集归类整理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经审核、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向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资审计科应当及时登记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意见及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汇总跟踪审计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得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不得影响或者干扰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跟踪审计质量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投资审计科负责解释,县(市、区)审计局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5年制定《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同时废止。遇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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