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审计重点

时间:2026-05-22 11:31:54 | 来源:现代审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向职工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既是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调动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的有效举措。然而,近年来相关审计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政策执行偏离、发放不精准等问题,有的甚至将其作为“第二年终奖”普发群发,呈现出一定的福利化倾向。本文结合审计实例,立足维护财经法纪严肃性和推动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探讨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发放的审计重点,为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重点关注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领导批准不能安排休假的极少数人员,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核查是否严格落实“应休尽休”要求。现行政策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只应向“极少数人员”发放,旨在防范相关单位将报酬发放作为职工固定福利,背离带薪年休假政策初衷。由于“极少数人员”尚无明确的量化标准,结合审计实践,可按照“双80%”进行初步判断,即发放报酬人数不应高于该单位应休假总人数的80%,发放报酬总天数不应高于应休假总天数的80%。审计时应收集被审计单位人员花名册和报酬发放明细表,对比分析发放报酬人数和发放报酬总天数,如果均超过80%,统筹考虑发放的金额和性质等,则可定性为普发年休假报酬并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建议。

二是核查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时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结合单位实际细化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初统筹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是否对新进人员、当年退休人员、长期请假人员等进行分类重点管理。要检查信息公示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年度休假计划、应休未休人员、天数及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是否接受群众监督,程序是否透明。

三是核查是否及时开展休假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于每年10月份对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是否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对工作人员确实无法休假的,核查是否要求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延伸检查单位对个人申请的审批流程是否完整、真实。

二、重点关注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准确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按照本人应休未休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核查工资基数是否准确。《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与绩效工资之和。审计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性质,重点核查用于计算日工资的“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口径是否准确,通过及时获取人事或财务部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原始计算表,核查是否违规将个人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费、加班费等纳入基数,是否人为提高计算基数,导致报酬发放超标。

二是核查日工资与报酬倍数是否准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职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一方面,要检查日工资的计算准确性,核查日工资计算是否严格执行月均计薪天数21.75天或全年计薪天数261天的规定。如审计发现部分单位计算日工资时违规使用“制度工作时间”概念,即未按规定将国家法定的13个带薪假日计算在内,导致年计薪天数仅为248天,月计薪天数为20.67天,造成实际发放日薪数增高。另一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300%的标准支付报酬,通常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均照常发放工资,本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只需按日工资的200%一次性支付。审计应重点关注是否在正常发放工资之外,又按300%支付报酬,变相将标准提高至400%。

三是核查未休假天数认定情况。要核实职工当年实际未休假天数是否真实准确,通过调取被审计单位该年度考勤记录、食堂用餐记录、门禁刷卡记录、工作日志、出差记录等相互印证,揭示弄虚作假问题。

对重点人群要重点核实,着重核查其当年可休假天数的折算是否合规。如对于新进人员,如果其累计参加工作时间不足一年,则不具备带薪年休假资格,故不能向其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又如当年退休人员,单位原则上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方能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应休假天数应按“(当年度在本单位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的方法进行折算,严禁多计应休天数、多发放报酬。

三、重点关注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管理规范性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管理。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核查资金预算与列支情况。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单位的工资福利类支出,必须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审计时要核查单位是否在“工资福利支出一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科目编制年度预算;同时,核查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时是否从该科目列支,重点检查有无管理失控造成未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数超预算,导致挤占、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二是核查发放时间节点情况。根据现行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报酬随日常工资发放外,其余200%部分应由机关事业单位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这一规定既是保障单位第四季度督促工作人员应休尽休的需要,也是维护未休假工作人员正当权益的需要。审计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年度尚未终了便提前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情况,同时也要核实是否存在严重超期未发放的问题。三是核查结余资金处理情况。根据现行规定,对于发生人员调动的,一般应由人员调入单位统筹安排相关人员休假和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因此针对存在人员调出情况的被审计单位,要重点关注其因人员减少而结余预算资金的处置情况,核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或履行预算调整程序,防范资金被挤占挪用甚至形成“小金库”等问题。(四川省审计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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