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时间:2023-01-04 11:14:27 | 来源:市司法局


一、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事项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经济困难状况核查

(一)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援助的管辖

(一)诉讼事项法律援助的申请

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非诉讼事项法律援助的申请

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提交个人诚信承诺;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流程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六、南充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0817-12348   0817-12345

七、南充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1、南充市法律援助中心

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巷89号,0817-5258957

2、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9号,0817-2228180

3、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西路115号,0817-3356892

4、嘉陵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三段46号,0817-3818516

5、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77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0817-6265148

6、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

南部县蜀北街道桂冠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0817-5599637

7、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

西充县阳光路库楼坝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0817-4233503

8、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

仪陇县春晖路五段8号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1楼,0817-72220133

9、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营山县正西街16号,0817-8378317

10、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蓬安县滨河路三段县司法局1楼,0817-862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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