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89937XU/2026-0002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3-25
发布日期
2026-03-25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02号)

时间:2026-03-25 15:09 | 来源:食药抽检科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02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充盈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充盈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于2025年9月10从南充市高坪区思远果业铺购进该批次龙眼11.5公斤(已销售完毕)。西充县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3.54元;

2.处罚款5000.00元。

二、南充市嘉陵区蒲氏鱼行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蒲氏鱼行销售的1批次牛蛙(购进日期:2025-10-14)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牛蛙11.9公斤(已销售完毕)。嘉陵区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进购牛蛙时未索取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并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040.00元。

三、南充雅茗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黑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雅茗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茶(购进日期:2022-04-08)三氯杀螨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2022年4月8日从湖南省白沙溪茶厂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黑茶6公斤(销售1公斤,下架5公斤)。顺庆区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四川省世纪鸿运百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仪陇县日兴镇李记纯粮食酒坊生产的1批次高粱酒(生产日期:2025-08-31)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高粱酒25升(已销售20升,剩余5升)。仪陇县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300元;

3、没收不合格的56%vol散装白酒5L

特此通告。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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