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01号)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01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阆中人民广场分店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阆中人民广场分店销售的1批次红薯(购进日期:2025-10-15)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2025年10月15日收到总部配送的供应商为上海景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红薯4公斤(已销售完毕)。阆中市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南充市顺庆区唐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唐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1批次青椒(购进日期:2025-8-14)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青椒50公斤(销售完毕)。顺庆区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壹仟元整)。
三、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营山县圣桦时代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毛山药(中)和青美人椒(优质)(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营山县圣桦时代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毛山药(中)(购进日期:2025-9-2)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1批次青美人椒(优质)(辣椒)(购进日期:2025-9-9)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毛山药(中)19.3公斤(销售完毕);购进该批次青美人椒(优质)(辣椒)12公斤(销售完毕)。营山县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5.14元;
2.罚款10000.00元
四、四川省世纪鸿运百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世纪鸿运百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11-06)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龙眼12.5公斤(已销售完毕)。顺庆区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0元。
五、南充市第二人民市场舒春艳销售的黄甲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第二人民市场舒春艳销售的1批次黄甲鱼(购进日期:2025-11-16)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黄甲鱼5.55公斤(已销售完毕)。顺庆区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9.5元;
3.罚款5000元。
六、南充市高坪区鸿运世纪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由南充市耀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忠芳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挂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鸿运世纪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鸡蛋挂面(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忠芳面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南充市耀康商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Kg/把;生产日期:2025-01-01)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从南充市耀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鸡蛋挂面16把,销售7把(剩余的9把已被供货商召回)。高坪区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委托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生产主体生产该批次鸡蛋挂面320把,货值1408元,销售288把,货值1518.4元,库存32把,召回107把,货值950.3元。高坪区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0.30元:
2、罚款15000元。
特此通告。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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