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89937XU/2025-0017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12-11
发布日期
2025-12-11
文号
(2025年第12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2号)

时间:2025-12-11 14:05 | 来源:食药抽检科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2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部县席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杨红顺销售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部县席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杨红顺销售的1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5-07-28)(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从绵阳农景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茄子54公斤(已销售完毕)。南部县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茄子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10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南部县席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梁兴国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部县席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梁兴国销售1批次沃柑购进日期:2025-07-26)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从南部县蜀北街道孙水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沃柑61.5公斤(已销售完毕)。南部县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沃柑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四川来智商贸有限公司仁和广场店销售的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来智商贸有限公司仁和广场店销售的1批次白芹菜(购进日期:2025-07-31)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从南充市高坪区陈姐蔬菜销售店购进该批次白芹菜4公斤(已销售完毕)。顺庆区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28.64 元;

3、处罚款5000.00元。

四、南充市南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淡水鲈鱼和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充市南部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淡水鲈鱼购进日期:2025-07-29)和1批次泥鳅(购进日期:2025-07-26)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淡水鲈鱼2公斤、泥鳅7.5公斤(已销售完毕)。南部县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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