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财政局 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财政局
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活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潜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认定及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实际,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并自行制定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12315平台、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南充市场监管政务新媒体、信函、传真、来访等渠道,向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两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市场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
第七条 鼓励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鼓励从业人员向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员,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举报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窗口等渠道举报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不包括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一)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三)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四)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五)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八)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一)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四)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二十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二十七)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二十八)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者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人采取“知假买假”后立即索赔,或短期内反复举报同类标签、广告用语等瑕疵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和发放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有效线索奖励。
案件查办终结后,根据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重大违法行为结案奖励。
第十三条 提供基本违法事实或指向性线索,对立案起到基础作用的,一次性奖励100元;提供部分证据或关键线索,对立案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一次性奖励200元。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在前述奖励标准基础上浮50%。由负责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评定、发放。
重大违法行为结案奖励等级评定、比例计算、上限标准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由最终结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按《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违法事项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时间为准;
(二)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处理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书面、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短信告知的,应当留存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举报人收到告知书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短信发出的记录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举报人领取一次性有效线索奖励或申领重大违法行为结案奖励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意愿,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或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内部知情人举报的,还应当提供劳动雇佣等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举报人隐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隐名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领取奖励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等信息。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代为申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领取奖励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同意后,制作《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通过书面方式告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领取一次性有效线索奖励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重大违法行为结案奖励意愿的举报人,应当对其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奖励的情况作出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应留存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
委托他人领取或提出举报奖励意愿并申领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励信息登记,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立案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奖励告知记录、奖励通知书等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奖励信息登记、奖励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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