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火锅店为改善食材性状,使用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添加物泡发鸭肠等食材,此类行为已构成违法。为坚决防控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现就规范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提醒告诫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根基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将食品安全作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对社会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规范全程管理,严控使用风险
采购环节:从合法合规渠道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可追溯的进货记录。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或标签不合格、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储存环节: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分装后的食品添加剂需保留原包装,并在分装容器上清晰标注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感官异常、超保质期的产品,立即清理销毁。
使用环节:由专人负责存放、取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餐饮环节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配备精准计量器具,严格按配方称量使用,杜绝不规范操作。
台账记录:使用专用台账及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及操作人员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三、强化培训考核,提升管理能力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精准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标准、规范,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明确法律后果,从严打击违法
餐饮服务经营者须充分知晓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
(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添加剂,并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10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罚款货值金额10倍-2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非法添加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并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10万-15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罚款货值金额15倍-3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公安机关处5日-15日拘留。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力度,坚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严格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共同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共建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餐饮店员工等社会公众,通过12315热线电话或网络平台,投诉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两超一非”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查实重大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奖励。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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