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44条,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框架下,细化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总体要求、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条例》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定位为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条例》结合近年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实践经验,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进行重点监督。《条例》同时明确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其中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在监督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条例》同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
《条例》通过职责分工的明确化、监督范围的清晰化、监督方式的系统化、监督处理的规范化、保障措施的制度化,构建起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刚性约束机制,有利于推动行政执法质量实现系统性提升,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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