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时间:2022-06-24 17:15:00 |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月,市场监管总局第16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101日起施行,对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规定》共分为九章七十九条。

一、立法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统分结合原则。统是指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分是指兼顾各业务条线许可的特殊性。

二是坚持改革与传承的原则。推出“告知承诺”“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

三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1、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2、补充有关行政许可听证、网上审批以及电子证照等内容,增强可操作性;3、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的相关要求,避免执法活动中的混用。

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

(一)细化行政许可准入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是细化申请方式。线上线下申请:可以到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是完善受理工作有关规定。补充了对申请材料的更正和一次补正告知有关要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三是规范审查决定环节。对涉及技术审查工作及其程序作了细化。

(二)补充行政许可退出程序(撤回、撤销、注销)

一是细化撤回程序。(1)基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而需要撤回的,通过发布撤回公告,予以撤回。(2)基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撤回的,则由发证机关审查是否撤回。

二是完善撤销程序。1、撤销的情形:a.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b.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2、撤销的时限: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三是明确注销方式。1、依申请注销;2、依职权注销 :如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以及市场主体已经依法终止的。

(三)明确行政许可听证、送达程序

听证的情形:一是依职权举行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二是依申请举行听证:1、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2、撤回、撤销行政许可时,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加大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力度

(一)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第一类是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类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必须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

第三类是受托的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情形。

(二)强化行政许可公开

一是将公开作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是明确了应当公示的内容: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收费依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

三是加大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力度。

(三)完善行政许可评价及违法惩戒规定

一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必要性进行评价。

违法惩戒方面:一是申请人违法的惩戒,如对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二是对行权机关违法的惩戒。如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的相关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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