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读

时间:2022-06-15 17:25:00 |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时隔十二年之后,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专利法对现行专利法在多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下面重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与许可以及专利保护等几个方面解析专利法的此次修订。

新修订的专利法包括8章82条(旧的专利法为8章76条):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

第一部分专利申请

1.1.专利权保护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2.优先权规则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新《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这样三种专利都能主张国外或者国内优先权。

其次,新《专利法》还调整三种类型专利申请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

1.3.不破坏新颖性的宽限期

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了一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首次公开发明创造,而后在六个月之内申请专利的,该专利申请不因所述早期公开而丧失新颖性。新专利法鼓励发明人在国家紧急情况下,为了公益目的,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开发明创造,不论公开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宽限期。

1.4.专利期限调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新《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增加到十五年。

另外,新《专利法》还新增了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1.5.诚实信用原则

新《专利法》新增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行使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还有可能涉及反垄断。

第二部分  专利实施与运营

2.1.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营

根据新《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营,无需征求发明人的意见。此修改简化了单位对实施和运营职务发明创造的决策过程,赋予了单位在专利的实施和运营方面的自主权,有利于促进企业在专利商业化方面的努力。

2.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灵活奖酬机制

根据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七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的奖酬数额、方式以及给付期限向发明人/设计人支付奖酬。

2.3.新增专利开放实施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创设了专利权人自愿许可声明制度,由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许可意愿以及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与标准。

有意愿实施某项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只需要书面通知作出自愿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然后按照公告的要求支付许可费,即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从而极大降低专利实施许可的交易成本。

国家鼓励专利权作出自愿实施许可,对于开放实施许可期间专利权人缴纳的年费予以减免。

2.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积极推动专利许可与运营

首先,新《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政府应当做好专利许可与运营方面的基础设施工作。

其次,新《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特殊许可制度,即有关部门,经过国务院批,可以主导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引用,决定实施许可的范围、对象以及许可费的支付。

第三部分  专利保护

3.1.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2.侵权行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3.维权方式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3.4.行处罚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司法保护

3.5.1.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并列优选计算方式。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基于其自身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来计算损害赔偿额。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如上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法定赔偿的额度

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分别提高到五百万和三万。(旧的专利法为一百万和一万)

3、合理开支

新《专利法》调整了合理开支条款的位置,将其独立成段,作为第七十一条的第三款。由此,可以理解为,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都应当对权利人合理开支的请求进行单独考虑与裁判。

4、损害赔偿额的举证责任倒置

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举证;如果不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额。

3.5.2.诉讼保全

1、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新《专利法》第七十二条,将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合并,增加了财产保全以及行为保全的适用情形,不仅适用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专利权行为的情况,还适用于 “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的情况。

2、证据保全

3.5.3.诉讼时效延长、放宽

按照新《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将增加至三年,并且起算日期的门槛提高,不仅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而且还应当知道侵权人的时候,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另外,要求支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也同样增加到三年,起算日期不变。

3.6.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

新《专利法》的第七十六条概括规定了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即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权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也可以请求行政裁决专利权纠纷。

总之,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

  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

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二、贯彻意见

一要强化对新《专利法》的宣贯工作。要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对新《专利法》的宣贯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二要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工作。要充分用好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行政机关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这一有力手段,妥善处理各类专利侵权纠纷,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强化专利运营工作。要充分利用新《专利法》新增的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新颖性宽限期等内容,引导专利权人做好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发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价值,更好服务南充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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