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06-02 17:05:00 |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重要意义

该办法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订的.

二、出台背景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计量行为,加强加油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确保了加油站计量准确,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三、发展历程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021219日国家质量监督管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21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于202010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1023日施行。

四、适用范围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使用燃油加油机的规定

《办法》中对燃油加油机的使用和维修作了明确规定,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关于成品油销售的规定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办法》中规定,成品油零售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如果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七、对加油站经营者的规定

加油站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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