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时间:2022-04-25 17:00:00 |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现对《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以及调整范围等做简要介绍:

一、总体概述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分为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罚  则等六章74条。

二、调整范围

从适用产品来讲,要注意产品的定义,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从适用主体来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为不合格产品提供运输和仓储条件的主体都适用于本法。

三、管理责任

从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来看。

各级政府责任为纳入发展规划和提供经费保障。该法第七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第十五条明确“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市场监管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该法第八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该法第八条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如:建筑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

四、监管体系

     一是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是产品认证。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认证。强制

性认证产品有专门的目录。

三是质量体系认证。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认证,如ISO 9001

四是监督抽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五、实体规定

一是产品内在质量要求,需要做到安全性:符合标准要

求、保障健康安全;功能性:具备使用价值、保障正常性能;真实性:明示项目真实、保障内外一致。

二是产品标识要求,需要三必有(通用规定):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三应有(特殊规定):有使用要求的产品要标注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要标注生产日期、安全试用期;涉安涉危产品需要有中文警示说明。

三是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要求,总体来说就是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标识符合法律要求。

六、贯彻意见

一是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工业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监管“四大安全”底线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行业发展,事关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强烈的职责使命感,以更加主动和更大力度发挥好监管职能。

二是强化学习,提升效能。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同时针对新情况、运用新媒体、采取新方式,加强知识学习和经验交流,尤其要即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疑难杂症,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聚焦重点,守牢底线。要聚焦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运用好监督抽查、专项整治、风险监测等手段,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监督管理,事后综合治理,实现产品质量监管闭环,切实守牢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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