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5697001839/2025-0001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日期
2025-06-16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时间:2025-06-16 | 来源: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含具体条款)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机关
简介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7-2811135280386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人事科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办公室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 人事科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职责 人事科
政府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 年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章四十九条 每年331日前 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7-2811135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建议
提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情况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二部分 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开
规划
统计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监督规划财务科 咨询电话:0817-2808697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年度统计公报 人社事业发展年度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主要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 次年831日前
财务
信息
部门经费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七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四款 市政府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九款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7-2811135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八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五款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人事考试中心、市职业能力发展服务中心等具体业务涉及单位 咨询电话:0817-2803318280913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宣传
报道
动态信息 全市重大人社活动情况、转载人社部、省厅网站信息、区县人社工作动态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十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宣传网络科 咨询电话:0817-281930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政策
文件
法律、法规 中省市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817-2802155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省、市政府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的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行政
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五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六款、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本)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办事指南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817-2802155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六款、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本)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办事指南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劳动保障监察科 咨询电话:0817-280362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行政
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六款、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本)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办事指南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公布 基金监管规划财务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咨询电话:0817-2811050280362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行政
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稽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本)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市就业局、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0817-2811092280362928110302806066280135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本) 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电话:0817-2803318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就业
创业
就业创业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时限和措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一章第十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宣传单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817-281932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监督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宣传单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咨询电话:0817-2811030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 三支一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 《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总体情况、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款 按季度发布 市就业局 咨询电话:0817-2806066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就业创业补贴 补贴申领条件、程序和公示信息 《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四、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失业险金标准调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社会
保障
社保费率 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养老和工伤科、市社保局、市机保局、市居保局 咨询电话:0817-2819359280135328112702810330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的对象、时间、标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
社保扶贫政策 政府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名称、主要部件或材料要求、功能、适用范围、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行政处理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查处与整改情况、处理部门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第五条第二款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公布 劳动保障监察科、基金监管规划财务科 咨询电话:0817-2811050280362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人事
人才
技能人才政策措施 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以及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和规划;全市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规定;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职业能力建设科 咨询电话:0817-289639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八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咨询电话:0817-281503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职称资格考试信息 职称资格考试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第三章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二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职称资格考试信息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 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电话:0817-2803318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劳动
关系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 咨询电话:0817-280382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企业工资指导线 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等
企业工资指导线 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查处与整改情况、处理部门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9号令)第五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每半年公开一次 劳动保障监察科 咨询电话:0817-2803629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单位名称和等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登记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 每年公开一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