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626574Q/2024-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6-11-28
文号
南市农牧经〔2016〕10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0:19 | 来源:市农经站

各县(市、区)农牧业局、农经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省1号文件精神和《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加快培育一批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引领全市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订《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2.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南充市农牧业局

                                  20161128

附件1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今年中省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分级审核、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类型

单位

规模

粮油

面积(亩)

100以上

蔬菜

面积(亩)

30以上

食用菌

万袋

10以上

水果

面积(亩)

50以上

茶叶、蚕桑

面积(亩)

100以上

花卉苗木

面积(亩)

50以上

其他经济作物

面积(亩)

50以上

年出栏(头)

300以上

肉牛

年出栏(头)

50以上

年出栏(头)

150以上

蛋禽

年存栏(只)

5000以上

肉禽、兔

年出栏(只)

10000以上

中蜂

年存栏(箱)

50以上

意蜂

年存栏(箱)

200以上

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面积(亩)

100以上

特种养殖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面积(亩)

500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第六条 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市农牧业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南充市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市农牧业局发文评定名单,授予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申报评定市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六)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七)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家庭农场、县级、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八条 市农牧业局对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九条 家庭农场所属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评定的市级示范场进行一次核查,并向市农牧业局报监测核查情况总结。经核查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将市级示范场评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市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牧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工商登记时间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工商登记部门


农场主固定电话


工商登记号码


农场主手机号码


工商登记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土地流转面积(亩)


邮政编码


土地流转年限


主营产品


上年总收入(万元)


种植规模(亩)


上年总支出(万元)


养殖规模(头//个)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个)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常年雇工人数(个)


总资产(万元)


临时雇工人数(个)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总负债(万元)


制度建立


家庭成员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县(市、区)农牧业局、农经局推荐意见(盖章):

市农牧业局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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