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牧业局、农经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省市1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加快培育一批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引领全市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订《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2.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南充市农牧业局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1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今年中省市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分级审核、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类型 |
单位 |
规模 | ||
种 植 业 类 |
粮油 |
面积(亩) |
100以上 | |
蔬菜 |
面积(亩) |
30以上 | ||
食用菌 |
万袋 |
10以上 | ||
水果 |
面积(亩) |
50以上 | ||
茶叶、蚕桑 |
面积(亩) |
100以上 | ||
花卉苗木 |
面积(亩) |
50以上 | ||
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50以上 | ||
养 殖 业 类 |
猪 |
年出栏(头) |
300以上 | |
肉牛 |
年出栏(头) |
50以上 | ||
羊 |
年出栏(头) |
150以上 | ||
蛋禽 |
年存栏(只) |
5000以上 | ||
肉禽、兔 |
年出栏(只) |
10000以上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50以上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200以上 |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100以上 | ||
特种养殖 |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 |||
林 业 类 |
面积(亩) |
500以上 | ||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 |
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第六条 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市农牧业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南充市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市农牧业局发文评定名单,授予“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申报评定市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六)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七)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家庭农场、县级、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八条 市农牧业局对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九条 家庭农场所属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评定的市级示范场进行一次核查,并向市农牧业局报监测核查情况总结。经核查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将市级示范场评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市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南充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
家庭农场主姓名 |
||
农场地址 |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
||
工商登记时间 |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
||
工商登记部门 |
农场主固定电话 |
||
工商登记号码 |
农场主手机号码 |
||
工商登记类型 |
注册资金(万元) |
||
土地流转面积(亩) |
邮政编码 |
||
土地流转年限 |
主营产品 |
||
上年总收入(万元) |
种植规模(亩) |
||
上年总支出(万元) |
养殖规模(头/只/个)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家庭成员(个) |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
总资产(万元) |
临时雇工人数(个) |
||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
||
总负债(万元) |
制度建立 |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农场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 |||
县(市、区)农牧业局、农经局推荐意见(盖章): 年月日 | |||
市农牧业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