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626574Q/2023-000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1-20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3-11-20 16:29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为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按照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南充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农函〔202311号)安排,现将2023年南充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某种子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202338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仪陇县某种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欧宝丽®真棒66”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审定编号。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包装袋上未标注种子审定编号的欧宝丽®真棒66”玉米种子共30袋,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16元。其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仪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欧宝丽®真棒66”玉米种子30袋,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蓬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查处成都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中发现,蓬安县境内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该公司购进20吨涉案有机肥进行销售,随即于630日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蓬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经查,蓬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从成都某肥料有限公司购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吨,其中14吨用于本公司农产品生产基地,6对外。其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蓬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和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阆中市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202338日,阆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市经营有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51瓶,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查,当事人于202212月份购入该限制使用农药55瓶(农药登记证号:PD88101-14),进货价格为7.5瓶,已销售4瓶,售价9瓶,销售金额36元,库存货值459元。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行为,并其作出了没收限制使用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坪区谭某某拆包销售饲料案。2023227日,高坪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高坪区擦耳镇谭某某经营的饲料门店内发现当事人有拆包销售饲料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拆包销售饲料3个品种共3袋,已拆包销售饲料80.26kg,获违法所得369元。当事人拆包销售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高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拆包饲料、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西充县严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2023320日,西充县和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严某某经营的饲料门市内发现恩诺沙星等13个品种的兽药,但当事人无法出具《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购入兽药并在门市内销售,现场发现兽药货值金额合计1719元,无违法所得。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充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兽药、罚款343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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