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公安局关于变型拖拉机禁行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2-14 09:35 | 来源:市农机监理所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文件中明确“坚持清零和禁行相结合,已清零地区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禁行措施,学习借鉴江苏等地经验,划定限行区域和路段,严格查处变型拖拉机违法上路行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发〔2021〕121号)文件中明确“存量变型拖拉机已清零市(州)、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和路段,设置禁令标志,在禁行区域内全面禁止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二、主要内容

本通告所称的变型拖拉机,是指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外观是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头与货箱和底盘为一体的机动车。自2025年3月12日起,禁止变型拖拉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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