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江河水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转业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15 10:42 | 来源:局渔业渔政科

一、政策背景。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201970号)等精神,印发《关于印发〈南充市江河水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转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201976号)。

二、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合理补偿、科学处置、有序推进的总体原则,扎实推进我市江河水域渔民退捕转产转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衔接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整合各类补偿资金,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充分赋予各县(市、区)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确保退捕转产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总体目标。2019年底,顺庆区、高坪区、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和嘉陵区主城区江段的捕捞渔民退捕转产,辖区江河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到2020年底,完成嘉陵区(除主城区外)、蓬安县两地辖区内捕捞渔民全部退捕转产;到2021年底前,完成西充、营山两地辖区内捕捞渔民全部退捕转产。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江河水域暂定实行10年禁捕,10年禁捕结束后,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四、主要任务。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合法捕捞渔船渔民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切实做到不遗一户、不漏一人、不落一船。评估回购渔船渔具。具体由合法持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渔民代表据实对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合法渔具进行评估,当地财政评审中心对渔船、渔具回购费用进行评审,政府按评审价格回购、集中处置。三是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渔民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根据渔民意愿,结合就业创业及用工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实施创业扶持。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努力确保渔民退捕后有一技之长,实现就地转产转业。政策上、资金上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创业的扶持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引导渔民积极创业。五是落实社会保障。及时提供用工信息,开展就业推荐指导。落实养老保险、困难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六是实施奖励措施。各县(市、区)对积极提前与当地政府签订退捕转产转业协议、完成交船交渔具交三证合一证书(内陆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合并为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手续的渔民,给予适当奖励。七是撤销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渔业捕捞有关规定,渔船渔具被回购后,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捕捞许可,收回渔业船舶三证合一证书,并予以注销。退捕渔民不再保留渔民身份,不再从事捕捞生产。八是资料整理归档。各项工作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一户一档,为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查证提供保障。

五、工作保障。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广泛宣传禁捕退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禁捕退捕政策解读,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要组织成员单位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查处,对组织参与煽动闹事、非法集访、阻挠禁渔工作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市人民政府把我市禁捕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禁捕及退捕转产的县(市、区)和个人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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