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陵江流域实施禁捕的有关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26 10:21 | 来源: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一、长江(嘉陵江)流域实施禁捕的政策规定

    长江是中华文明的母亲河,在漫长的历史中孕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 ,嘉陵江是省内长江五大主要支流之一,归属长江流域。但随着渔业技术 的进步和酷渔滥捕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嘉陵江)的生态系统受到了 极大的破坏,400 多种长江独有物种已经消失,水生生物大量减少,保护长 江(嘉陵江)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 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服务长江保护战略,修复长江生态环 境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长江 流域 10 年禁捕,禁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嘉陵江流域禁捕的范围 

嘉陵江禁捕范围主要包括:嘉陵江干流和 6 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仪 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构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李家河鲫鱼国 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肖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南 充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与嘉陵江干流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体或直接连通的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 

三、嘉陵江流域禁捕的时间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全面禁捕。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嘉陵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 10 年禁捕。

四、禁捕渔具指的是那些?禁捕方法指的是什么? 禁用工具包括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网、花篮、鱼桩、豪网、 铺盖网、地笼网,带可视功能的瞄鱼器、单线多钩类瞄鱼竿等滚钩类禁用 渔具,内网网目小于 6 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 4 厘米的单层网。 禁用方法是指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 法检查中发现有制造、销售禁捕渔具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禁捕相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 1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没收渔获物、渔 具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违法当事人自觉对渔业资源近 行修复,对生态环境作出损害赔偿。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刑法》第 340 条之规定立案查办。 

七、那些行为可认定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嘉陵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40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1、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2、非法捕捞水产品 500 千克 以上或者价值 5000 元以上的。3、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鱼 苗、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50 千克以上或者价 值 500 元以上。4、两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实施非 法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 340 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 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采用“电毒炸”的危险方法捕捞,按《刑法》第 114 条、115 条第一款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关于市民休闲垂钓管理规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长渔发〔2020〕1 号)文件,市民可在市内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按一人最多仅允许使用 1 杆、一钩进行休闲性垂钓, 禁止生产性、破坏性、营利性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自觉反对、抵制非法捕鱼、钓鱼行为,做 遵纪守法的典范。

十、革除滥食野生鱼类陋习 提倡市民养成文明食用鱼类产品习惯,坚决摒弃和抵制以食用野生鱼 类为荣的陋习。禁止餐饮店(企业)门牌标注“河鲜”、“野生鱼”等招 揽生意,坚决查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为子孙、为社会长远谋福利。 

监督举报电话:0817-26661710817-2220855QQ3378514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