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南充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利用闲置低效资产资源的工作部署,提升资产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我局牵头起草了《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南充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时间
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实施,盘活利用尽早落地见效,征求时间为2026年5月16日至5月22日。
二、反馈方式
意见征集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南充市农业农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17-2289063
电子邮箱:scncnjz@163.com
邮编:637000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213号
附件:1.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南充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5日
附件1
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开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意见》(川委发〔202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四川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川农函〔2025〕3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益性、规范性、平等性、统筹性、合理性原则,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后台、统一清算结算、统一产品规划、统一市场管理”的“五统一”运行模式,依托南充农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和南充市农村“三资”“一键清”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一键清”平台),构建“全市交易平台统一、四级服务体系联动、政府鼓励引导、市县分级交易、乡镇初审初验、村级收集信息、社会协同支持”的良好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26年6月底前,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并上线运营;到2026年底,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高效、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三、建设内容
(一)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1. 市级流转交易平台。市农投公司作为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实行“政府引导、公司化运营、市场运作”机制,加挂“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指导和管理县(市、区)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2. 县级流转交易平台。市农投公司在各县(市、区)设立县级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可依托现有政务服务中心或单独设立),负责组织辖区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成交确认书),指导乡镇服务站工作,并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交易监管。
3. 乡镇服务平台。整合乡镇农村产权服务职能,各县(市、区)依托乡镇(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乡村振兴中心设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乡镇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业务受县级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指导。
4. 村级服务平台。由各乡镇负责在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设置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明确村组干部或网格员兼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核实、上报产权流转信息,业务受乡镇服务站指导。村级不直接办理交易,只提供信息收集和咨询。
(二)流转交易品种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或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及审批流程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林权。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自留山、承包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地和林木,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及审批流程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其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4.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 涉农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 农业数据化资源。经数字化采集、确权、评估的农村集体土地、林业、水域、农业生产设施、气象环境、作物生长、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涉农数据资源形成的可交易资产。
9. 农村地区国有资产资源。位于农村地区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包括:乡镇撤并后腾退的国有办公用房、校舍、养老院等闲置资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等国有小型基础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其他农村国有资产的处置、租赁、经营权流转等。
10. 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房使用权流转,工程建设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农村电子商务类项目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种涉农类产权交易等。
(三)流转交易运行原则
1. 非禁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开放的市场,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均可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应进必进。1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市场交易,防止暗箱操作。进行交易的大宗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涉农项目招商等流转交易要依法批准或备案。鼓励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进入市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3. 严格审查。市、县、乡、村四级流转交易服务场所(中心、站、点)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是产权权利人(共有产权交易须共有人同意),且没有权属纠纷。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经营能力,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4. 公开发布。所有交易信息经审查后,须在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公开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规范交易流程。一般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前置审查→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登记→组织交易→签订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档案归档。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登记变更的要件。
(四)平台服务功能
1. 建立“一站式”服务。在市级和县级交易场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交易咨询、材料审核、权证代办、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业务指导。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入驻。
2. 数字化平台建设。依托“一键清”平台,开发农村产权交易专用模块,实现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电子竞价、合同网签、支付结算、档案管理全流程电子化,并与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
3.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依法扩大农村产权融资抵押物范围。交易鉴证书可作为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
4.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抵押债权风险保障机制,探索设立农村产权流转风险补偿基金。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其抵押权。推广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对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履约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可按年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专项用于防范受让方违约风险。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多渠道化解农村产权融资风险,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保证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完善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农村产权交易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有关政策,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组织、协调和监督等有关工作,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作用,监督指导农村产权规范交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试点政策制定农村闲置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办法;市林业局负责制定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涉农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易管理办法。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督促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制度,促进公平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四)加强支持引导。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平台日常运维、人员培训和基层服务站点运行经费,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符合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条件的,在申报财政补贴、信贷支持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风险补偿基金,推广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完善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在交易场所设立服务窗口,构建“交易鉴证+融资对接”一站式服务模式。
(五)加强宣传培训。分层级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培训,对市县乡村四级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向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交易政策、流程和典型案例,增强进场交易意识。
本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南充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开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意见》(川委发〔202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及《四川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南充农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和南充市农村“三资”“一键清”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一键清”平台)的作用,加快建成全覆盖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坚持市场化原则、政府引导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市农投公司是“一键清”平台产权流转交易的运营公司,下设市、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及乡、村两级服务体系,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后台、统一清算结算、统一产品规划、统一市场管理”的“五统一”运行模式开展业务,全面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一网通办”。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五条 凡属《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行为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地区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场公开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全部进入市场公开进行。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支持入市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第九条 鼓励个人、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国有公司等主体将拥有的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容许的范围内,鼓励和引导闲置农村房屋使用权通过自愿有偿协商等方式进入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合同签订、全流程线上电子交易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对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信息预挂牌、正式公告及组织交易,对成交项目核验权属并出具标准化、电子化的《交易鉴证书》,由流转交易双方在平台签订合同,及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联动机制:市级平台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县级平台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乡镇服务站整合乡镇农村产权服务职能,依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乡村振兴中心设立,业务受县级平台管理指导;村级服务点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由村组基层干部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兼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核实、整理基础信息和咨询,不直接办理交易事项,业务受乡镇服务站管理指导。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主动适应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引入第三方机构,探索开展运营管理咨询、农业项目包装、农业品牌打造、农业技术咨询、农产品销售等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设立办事窗口,为交易主体提供多元化专业服务。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鼓励优先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鼓励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涉农知识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平台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涉农优惠政策执行。交易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农投公司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南充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
项 目 |
内 容 |
主管部门 |
|
一、资源类项目 | ||
|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
2.林权 |
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交易 |
市林业局 |
|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入股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入股等 |
市农业农村局 |
|
5.农村“四荒地”经营权 |
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交易 |
市农业农村局 |
|
6.农村地区国有资源 |
位于农村地区未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农村地区国有水利资源 |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出租
|
市水务局 |
|
二、资产类项目 | ||
|
8.资产处置 |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 |
市农业农村局 |
|
9.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交易 |
市农业农村局 |
|
10.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
市水务局 |
|
11.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 |
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涉农知识产权 |
各种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和经市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流转交易 |
市市场监管局 |
|
13.涉农数据化资产 |
经数字化采集、确权、评估的农村集体土地、林业、水域、农业生产设施、气象环境、作物生长、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涉农数据资源形成的可交易资产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
14.农村地区国有经营性资产 |
国有办公用房、校舍、养老院等闲置资产的处置、租赁、经营权流转等 |
市国资委 |
|
15.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农村地区其他国有资产 |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其他农村国有资产的处置、租赁、经营权流转等 |
市国资委 |
|
三、资金类项目 | ||
|
16.涉农工程建设采购项目 |
农村集体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实施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 |
下发资金部门 |
|
17.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
农村集体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实施的农村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 |
下发资金部门 |
|
四、其他服务类项目 | ||
|
18.农村集体财产股权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市场主体持有的财产股权转让可参考执行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
19.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
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
20.涉农资金项目 |
在农业领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生产项目招标采购(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专有平台公开招标的除外)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备注:未进入上述交易目录的其他交易的品种和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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