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4-04-01 15:31:57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为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份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切实保障农业生产,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4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的通知》(川农函〔2024〕103号)要求,现将南充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一、高坪区某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产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案。2023年4月24日,高坪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饲料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饲料质检部门无检验人员,无4月8日—4月23日期间生产饲料的样品检验报告。经查明,该企业在其原饲料质检员于4月8日离职后,未能及时招聘到新的质检员,导致4月8日—4月23日期间生产的5个品种15批次的饲料产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即上市销售。其生产生产饲料产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高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嘉陵区某农资经营店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2023年2月27日,嘉陵区种子站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渡镇某农资经营店经营不再分装的玉米杂交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赓即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区执法大队调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月20日购入涉案品种玉米种子60袋(1kg/袋),未经备案即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已售出2袋。当事人销售不再分装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已销售的涉案种子,符合从轻处罚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嘉陵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仪陇县某农资经营店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2023年2月13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仪陇县某农资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细碳停®春雷·溴菌腈”可湿性粉剂农药已过期,赓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细碳停®春雷·溴菌腈”可湿性粉剂农药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截止2023年2月13日已过期,其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仪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充县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2023年2月23日,西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徐某经营的农资门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市货柜内摆放的“维美施®育秧肥”总养分含量为N(25)+P2O5(7)+K2O(8)≥40%,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总养分含量N(25)+P2O5(7)+K2O(8)≥35%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从德阳某公司购入2吨该款肥料,已销售1.235吨,销售收入2223元,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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