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通告

时间:2022-12-06 13:52:29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依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等7单位《关于印发<南充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南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嘉陵区刘某松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2022323日,嘉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在嘉陵区大通镇龙归院村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松未达休药期采摘柑橘(沃柑),准备上市销售,赓即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231日施用了乙螨唑农药用于防治病虫害(该药休药期为30天),于323日对柑橘进行采收装备上市销售。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嘉陵区农业农村局监督当事人对已采收柑橘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做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仪陇县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假兽药案。2022518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仪陇县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合作社饲料兽药库房内发现1纸箱内有9“蛙能达TM急肠胃康灵”,无兽药批准文号。但标注其有效成分为:纯中药提取物,适应证为:本品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从而抑制菌体。杀灭作用,适用于蝌蚪、蛙类肠道疾病引起的革兰氏阳性、阴性菌,如葡萄球菌、链球菌、大肠杆菌、弧菌等。主要用于蛙类病毒、细菌各种混合感染引起的肠道疾病,肠炎、腹水、拉稀、脱肛、套肠,胃肠充血出血,改善消化系统吸收功能,促进肠道创伤修复。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物品应当属于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该产品应当认定为假兽药,仪陇县农业农村局赓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52日购买无兽药批准文号的“蛙能达TM急肠胃康灵20包,并于52-6日使用了其中11包用于治疗牛蛙肠道疾病。其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仪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阆中市李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家禽)案。20221020日,阆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文成镇某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养殖场兽药库房内存放有6盒人用药阿莫西林(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138,赓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26月当事人养殖场部分蛋鸭发生“软脚病”,经兽医介绍可以使用阿莫西林进行治疗,当事人随即在场镇一药店内购买了人用阿莫西林颗粒10盒,截止查获时,已使用4盒,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人用药阿莫西林(6盒)、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部县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假兽药案。20221020日,南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部县王家镇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兽药库房内发现三种包装标注有防治鱼类疾病的投入品(孢虫净、新车轮净、乾新打虫星)无兽药批准文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该产品应当认定为假兽药。经查,上述三种投入品均是从到其养殖场推销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主要用于鱼塘内水质改良和防治鱼类寄生虫,其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南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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