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 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
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充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充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充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
为深化全市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在市本级和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拟依法退出,因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数量较多,导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等原因无法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完成注销程序的,适用本指引。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本指引:
(一)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社会组织。
(二)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三)经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
(五)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七)涉及复议、仲裁、诉讼未结案的,或者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八)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九)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研判,不适宜简易注销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注销的。
二、程序指引
(一)公告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存在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按章程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终止事宜,可以公告通知。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拟决议清算、注销等终止相关事宜、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名截止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
社会组织发布公告的途径为公开发行且至少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纸,确有经费困难的,可以申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指定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其他信息平台代为发布,同时社会组织在原办公场地张贴公告。
(二)报告
公告期满仍达不到章程规定出席人数要求的,可以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情形处理。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向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
(三)内部决策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决议终止事宜,应到会人数按理事会全体成员加上报名的其他会员计算,但个人理事死亡、理事单位注销的不算入应到人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决议终止事宜,应到会人数按理事会全体成员计算,但理事死亡的除外。对集中参会存在困难的成员,社会组织可以将表决内容以书面形式征求成员意见,并凭有效证明材料将成员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上,该成员视为到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赞成人数达到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形成决议。
(四)清算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经前述内部决策程序同步决议产生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总人数应不少于3人,但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涣散无法组成3人清算小组的,由实际到会负责人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人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清算组依法依规通知、公告债权债务人(公告时间≥45天,公告途径同前),开展清算活动,进行清算审计,社会组织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取得税务机关清税证明、银行账户销户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剩余财产,形成清算报告书(需经清算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社会组织完成内部清算后,应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经费不足无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审计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个人捐赠、会员众筹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清算审计,也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清算审计,相关部门根据经费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审计。县(市、区)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措施。
(五)相关单位审查
社会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清算报告书等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研判决定是否同意社会组织走简易注销流程。若不同意,则引导社会组织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述材料。
(六)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将全部有效资料备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当场签署《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
三、特殊情形处置
1.在注销期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无法履职的, 社会组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经内部决策程序(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同步决议推举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并记载于会议纪要,该负责人依据决议授权签署注销流程中相关文件。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或死亡;
(2)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职责的;
(3)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社会组织因长期不开展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账户激活后,应当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开展工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3.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因遗失无法上缴的,应公告作废,同步由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决议确认该事实,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因公章遗失无法盖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前述佐证材料,申请材料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
四、司法清算程序
(一)社会组织已出现解散事宜,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发起人或者主要捐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人民法院裁定清算完成后,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自主决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申请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妥善保管内部决策、清算等原始档案,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在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不当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指引属于指导性文件,上级部门如有对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注销程序出台专门规定,从其规定。本指引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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