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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0008750295H/2017-000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17-09-25

关于印发《南充市林业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9-25 | 来源:南充市林业局

南充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林业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充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林业局

2017925

南充市林业局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放管服”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林业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熟悉该业务的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和开展专项检查时,不采取随机抽取办法,但检查结果及相处结果仍适用公开信息要求。市林业局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统筹安排、谁检查谁负责、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抽查。统筹安排,是指市林业局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不同抽查事项分项组成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谁检查谁负责,是指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公正公开透明,是指检查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林业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程序和内容。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五条 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和中、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南充市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着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明确的抽查事项建立《南充市林业局抽查对象名录库》,确定抽查对象,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南充市林业局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查对象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注销、新增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建立《南充市林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南充市林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着执法人员单位变动、离退休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于2017年底实现《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所有抽查事项严格按照《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抽查比例5%100%,抽查频次每年12次,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抽取方式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名单从建立的《南充市林业局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南充市林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熟悉抽查业务的执法人员里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同时做好随机抽取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从《南充市林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综合考虑业务科室、监管职责、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十一条 根据《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抽查事项,每项检查选派23名与业务相关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林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时当场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当《南充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南充市林业局抽查对象名录库》、《南充市林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共享、高效的要求,加强与省林业厅和各县(市、区)林业局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充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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