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自2008年5月1日起,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南充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指南》,具体网址为http://www.nanchong.gov.cn/kjj/index.html,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万年西路2号市政府1号办公大楼11楼南充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南充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类、网上办事类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予以公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本单位还将通过《创新南充》微博、微信、简报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

本单位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留存期限将根据信息类别而定: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项目指南类信息保留到截止期后一周,其余消息类、公告类信息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南充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万年西路2号市政府1号办公大楼11楼1111室。办公时间与政府机关办公时间一致。受理机构联系电话:2236280,传真号码:2236280,通信地址:南充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37000,电子邮箱地址:654938325@qq.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南充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nanchong.gov.cn/kjj/index.html。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转交相关职能科(室),由职能科(室)按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向申请人出具《非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对本单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责任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第三方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