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1XK/2022-000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2-09-02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02 18:16 | 来源: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南市科发〔202275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有关单位:

现将《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202292

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规〔202112号)精神,为促进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依法注册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化从事产业技术研究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独立法人资格,限于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类独立法人和社会服务机构类独立法人。

第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建设运行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实行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或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新型研发机构的持续、规范、健康运行。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由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单独出资或者联合出资设立。出资设立新型研发机构要符合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产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创业投资和战略决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注册为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注册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新型研发机构严格按照备案后的章程进行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方向、成果转化、技术问题、学术交流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可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自主确定研发选题,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科研设备。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自主招聘人员自主确定员工工资。

第十一条  支持南充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对外开放合作不断建立完善政产学研用金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吸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建设产学研合作机构。

第三章备案认定

第十三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市科技局备案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范围,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申报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是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市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必要的仪器、装备、设施和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五)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含专职、兼职科研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范围。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组织申报。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实行常态化申报(备案评审前均可申报),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申报。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备案评审。市科技局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论,择优提出备案意见,经研究决定后备案文件发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十六条  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且在有效期内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无需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四章考评管理

第十七条  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首次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2年,自备案文件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绩效评估。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两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对评估为优秀的机构,在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备案资格失效,不再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实绩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再评估。实绩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从事研发活动、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创新体制以及机构发展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工作报告在次年120日前报市科技局,同时抄送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和经营运行异常报告制。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人事变动、投资主体变更、名称变更、被吊销注销、被查处处罚等情况;经营运行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异常、经营运行地址异常、年报(检)异常、资不抵债等情况。均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技局,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主动及时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等规定,以及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科研道德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情节取消其备案资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处理,涉及违纪违规的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或者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备案为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的若干政策(试行)》(南府发〔202111号)规定,按照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1:1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按照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对经市级认定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

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

(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南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纳入创新券接券机构,支持创新券资助对象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四)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主要可开支用于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等,不得开支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各级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市级新型机构后补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0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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