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监管单位 |
合同金额或总投资 |
案例详情 |
主要问题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处理结果 |
1 |
某产业园连接路建设工程项目 |
项目业主:某乡镇人民政府 |
某县交通运输局 |
招标控制价:784.26万元 |
2020年5月该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挂网公布后在监管单位备案,监管单位发现招标文件设置加分条件:“项目安全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其他安全(其他)]执业资格加3分”、“测量人员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加2分”、“造价人员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加1分”、“配备1名环保专员,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加2分”。 |
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县纪委监委驻发改纪检组、发改局、监管单位对项目业主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进行集中警示教育。 |
2 |
某农村公路硬化工程项目 |
项目业主:某乡镇人民政府 |
某县交通运输局 |
中标金额:147.99万元 |
2019年7月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资质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官网查询结果不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企业资质虚假,骗取中标。 |
弄虚作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监管单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政处罚,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点五8139.45元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当地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3 |
某内河港作业区建设工程项目 |
项目业主:某港航开发有限公司 |
某交通运输局 |
招标控制价:10926.2万元 |
2017年3月该项目施工招标,梁某等4人通过提供好处费、提供资质借用费等方式,串通某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和中标人,串通投标该项目。同年4月,评标结果公示,梁某等人串通投标的企业成为中标候选人。 |
围标串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等4人犯串通投标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8.25万元。 |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改),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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