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食品安全标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1 15:14:38 | 来源: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11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原文及解读如下: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

(一)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六章规定地方标准备案要求。第七章附则。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执行,进口无国标食品、临时限量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责。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三)关于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

(四)关于地方标准备案。规定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卫生部和原国家计生委分别印发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障、推动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更好地支撑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信息服务管理、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监管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及工作保障等内容。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机构的职责。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规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体制,明确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设立要求、主要内容并统一统计标准,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第四章统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五章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机构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第六章监管与法律责任,明确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以及对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明确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统计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3121日起施行。现对《决定》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修订背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5,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2022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疾控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等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与原《办法》相比,共修订21条,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甲、乙两级调整为一级,执业地域范围调整为全国,并对资质认可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统一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根据委局“三定”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条款及章节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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