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法治升级与落地指引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化工园区条款解读
编者按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下称《危化品安全法》),标志着我国危化品安全监管迈入全面法治化新阶段。《危化品安全法》首次将化工园区安全纳入国家法律层面,全文共出现“化工园区”23处、涉及9项条款,对化工园区设立认定、规划布局、项目准入退出、安全管控、应急救援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刚性化制度要求。
这部法律如一把高悬的“利剑”,为化工园区划定了更清晰的安全红线,注入了更刚性的安全约束,也将化工园区的“本质安全”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此,本刊特组织专题报道,邀请业内权威机构解读《危化品安全法》中化工园区相关条款,并邀请化工园区从业者,聚焦法律施行对化工园区规划、监管机制与安全主体责任带来的深刻变革,探讨如何以法为纲,筑牢园区安全防线,推动化工产业在安全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期待,法治之力能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护航化工园区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下称《条例》)将被取代。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从“行政法规规制”升级为“法律层级治理”。
《危化品安全法》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化工园区安全软硬件提出要求,全文有9项条款涉及化工园区、共出现“化工园区”23处。经梳理,这些条款将过往政策中成熟有效的管理措施提炼上升为法律,解决了此前园区管理标准不一、监管力度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园区安全管理从 “政策引导+行业自律” 转向 “法治化+标准化+常态化”,为行业安全与绿色协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文将涉及化工园区的9项条款划分为园区实际工作中的四个方面,逐一梳理解读。
01设立认定与复核
法定标准筑牢准入底线
(1)认定办法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该条文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可重点参考《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这是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首次出现在两办文件要求当中,意味着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其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印发了《办法》,截至2025年底,除了西藏自治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相应的化工园区认定实施办法。目前除了安徽省是由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实施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由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危化品安全法》则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制定职责予以明确。
(2)认定复核
《危化品安全法》明确了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的责任主体: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第七条、第十七条)。条文执行的过程中可参考《办法》。
《办法》对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及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对于已出台实施细则并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对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复核,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危化品安全法》要求对化工园区进行定期复核,明确化工园区的认定和复核将是一项长期且不断更新的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会根据政策要求按期开展复核工作,如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要求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要按照修订后的省级细则,于2025年底前完成复核。化工园区认定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经过“十四五”认定、复核工作推进,截至2025年底,江苏省54家化工园区缩减至28家,广东省化工园区由54家降至24家,极大地促进了园区规范化发展。
(3)设立建设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化工园区。
这一条文为地方化工园区的规范化布局、建设与管理划定了法定底线。结合《办法》要求,应严格控制盲目地设立化工园区和开展化工园区扩区,杜绝“遍地开花”式布局。新设立化工园区必须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且需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投产前必须完成认定,从源头遏制未经审批、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园区无序设立。
02规划布局
国土空间刚性管控安全风险
(1)国土空间规划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按照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规划监督实施(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包括化工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十六条)。
条文首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任主体,由政府统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危化品生产、储存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相关布局、安全距离等不是可选要求,而是法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从空间源头管住安全风险。
《危化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化工园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拟定化工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后,按照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相关条文主要参考《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下称《导则》)。《导则》要求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所在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四至”范围明确。“四至”范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订相关规划。《导则》要求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2)安全距离与功能分区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第七条、第二十条)。该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可参考《办法》和《导则》,详细技术要求可参考《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2022)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5233-2025)。
《办法》要求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导则》要求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同时,化工园区应评估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全风险。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对项目(企业)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03项目准入和退出
清单化管理优化产业结构
(1)项目准入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第十八条)。该条文强调的是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以建立在港区或专区居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中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及扩建项目的范围。《导则》要求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制定并落实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及时动态更新。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安全风险可控。《办法》还要求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条文中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例如新能源行业生物天然气生产项目、再生能源制氢项目;石油天然气行业天然气净化、液化项目;建材行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项目;钢铁行业煤制合成气项目等。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好界定或模糊的地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参照《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2022),化工园区内给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布局在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工程区、仓储设施区、物流运输区的非化工类企业。
(2)退出机制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第七条)。条文中的落后工艺、产能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等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涉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应急管理部会不定期发布《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目前已经发布两批,这两批目录内容也应纳入落后工艺、产能范畴。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基准水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项目,以及对所生产产品设备能效未达到最新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中准入水平或未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最低要求的项目,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管理。
04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
全链条筑牢防护屏障
(1)安全监管职责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化工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参照《导则》要求,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建立化工园区管理机构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化工园区规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等因素,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合理调配力量,确保专业监管。此外,化工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及资质也均有要求。
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也应明确化工园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包括制定化工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确定安全检查重点,对化工园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
(2)信息化建设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化工园区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参照《导则》要求,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与应用,确保优良运行,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效能。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应急厅〔2022〕5号)要求的智能化管控平台并有效运行。
(3)安全风险等级评估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论证,建立并落实管控措施(第十七条)。
《导则》要求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等级自评,并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层面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复核安全风险等级,每三年完成一轮全覆盖省级复核,根据自评和复核结果,针对性完善并落实“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
(4)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5233-2025)给出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的总体原则、评估程序、评估内容和方法以及评估报告的指导。发生如下情况时,化工园区应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a)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发生变化;
b)重大危险源数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显著提高;
c)发生较大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
d)地质条件或外部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GB 36894 要求的风险基准发生变化;
f)其他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
此外,《导则》还增加了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升高要求按照高(A级)或较高(B级)安全风险等级管理、或发生较大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重新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5)应急救援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第十九条)。条文规定化工园区重新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后要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可参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1部分:通则》。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可参考《导则》和《化工园区气体防护站建设运行指南》(GB/T46794-2025)等。
(6)安全宣传义务
《危化品安全法》规定化工园区对周边群众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义务(第十四条)。
条文规定宣传对象是周边群众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内容包括本法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如《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消防法》等法律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SDS)等内容。
(来源:中国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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