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南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进共享共用,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南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各单位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归集、保管、调配、出租、出借、处置等的平台。
公物仓由南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存量;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
(二)会同审批公物仓资产跨地区、跨级次的调剂等事项;
(三)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物仓物资的采购、租赁、归集、保管、调配、出借、报损、报废、处置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三)做好公物仓资产的出入仓、调剂使用、借用、调拨以及维护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会计核算和清查盘点等有关工作,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价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情况;
(五)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和归还等工作;
(六)负责定期清查盘点仓储资产,防止资产损坏、遗失、挪用等情况,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和完整。
(四)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并且可用于统筹调剂使用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统筹管理。
第三章 公物仓资产管理范围及模式
第八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公物仓的资产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超编制配置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等资产;
(二)机构改革或办公用房调整中腾退的资产;
(三)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配置的资产;
(四)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集中管理的待处置资产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的应急保障物资等;
(七)从社会租赁机构租赁,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的资产。
第九条 不易储存或者长期闲置后已无法使用的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其他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对公物仓资产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变动情况。
(一)入仓管理。具有使用价值或经修复后可使用的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等体积较大、数量较多、不便于各单位分散存放的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调拨入实体仓,调拨入实体仓资产权属划归公物仓,调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二)仓库管理。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分区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录入公物仓资产账卡,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全面。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调剂、出借等。
(一)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配置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解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调剂使用理由、用途、时限和申请调剂物资品目、数量等事项。
2. 使用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调剂手续并领取相关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3. 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出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所需物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借用方式实施管理。借用期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发生损毁则依据损毁资产的价值进行赔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借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借用理由、用途、时限和申请借用物资品目、数量等事项。
2. 借用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借用手续并领取相关物资。
3. 借用单位应于会议、活动或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借用资产全部归还公物仓,并完善归还手续。
4. 因会议、活动或工作未如期结束,不能按时归还借用物资的,借用单位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归还。逾期未归还借用物资,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请市财政局按照借用资产价值从其单位公用经费中扣回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计入单位资产存量,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或暂停借用单位下年度同类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第十三条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等后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对账目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物仓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资产而不上缴的单位,由公物仓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国有资产规定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处置资产或使资产受到侵害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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