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新规来了 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记者采访获悉,新修订的《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很多条款涉及业主切身利益。
对于新《条例》的出台,业主们是如何看待的?近日,记者在“三国源论坛”上收集了不少网友看法。
关注一:物业公司泄露业主隐私怎么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条例》关于业主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引发了广泛关注。
《条例》第十条内容为“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等在处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泄露个人信息或者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去年底,物业公司泄露了我们小区上千名业主的个人信息,每天各种骚扰电话不断,烦不胜烦,还没有安全感。”一名网友称,自己是顺庆区白土坝片区一小区业主,去年因业主信息泄露这个事儿,大家现在仍心有余悸。近期,小区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上月底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物业公司受到了一定处罚。
南充市律师协会会长谭俊林律师表示,对业主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主体滥用业主个人信息,保障业主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同时,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对隐私保护的意识。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相关主体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业主还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敏感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注二:共有资金包括哪些,如何管理使用?
“我是龙川半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平时负责处理业主们反映的问题。《条例》的出台,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工作都有指导意义。”一名网友留言表示,去年小区依据过去的《物业管理条例》,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实现了小区内部的人车分流管理,大家的出行更加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一出台,该网友仔仔细细将其和过去的作了对比,小区实行党建引领、由街道办和社区组织联席会议等新增内容让他觉得很不错。还有第二十三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该网友表示,如果小区以后有公共收入,业主委员会将监督物业公示,让小区业主清楚、明白。
网友“无事”留言称,自己住在滨江中路四段某小区,在她的印象里,物业公司似乎长期没有公示他们的资金收支情况。“电梯里广告周周换,游泳池每年夏天都在出租,但是从来没看到过账目公示,年底也没有给大家分过红。”
参与该《条例》制定和修订的市人大代表、四川省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告诉记者,新修订的《条例》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比如大家比较关注的第二十条,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书面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条例》还列举出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泳池、球场、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等。
“过去不少小区为哪些属于共同收益以及怎样分配共同收益产生很多矛盾。新《条例》把这个内容界定清楚了。”廖丹告诉记者。
关注三:物业公司能否随意动用维修基金?
网友“scnccange”今年4月在三国源论坛发帖称,白土坝某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委会,大小事宜最终解释权都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一纸公告就要动用小区维修基金维修车位。业主既没接到开会通知,也没接到投票通知。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顺庆办事处对此回复称,据该小区物业企业反馈,小区地下车位交付使用至今已有十年。由于车辆长期行驶和碾压致使路面破损不堪,返尘严重,业主纷纷要求对路面进行维修。据此,物业企业于2023年1月采取电话或上门征求车位业主的方式收集对地下车库的维修意见,目前已基本取得共识,待上报社区申请启用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顺庆办事处已于近日与该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企业严格对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收集的意见尽快上报属地街道、社区,按照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范围和启动程序,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在资金申请使用期间,将全部申请使用资料供业主查询。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存在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资金使用申请人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业主异议予以书面回复。业主对资金使用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仍有异议,或者对资金使用存在其他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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