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78474500XT/2024-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08-02
文号
南国资〔2011〕144号
有效性
失效

南充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 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时间:2024-04-23 10:40 | 来源:市国资委





南国资〔2011144


南充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

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的委托行为,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提供的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省国资委对社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国资委近几年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实践,特制定《南充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二日


南充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和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其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真实准确地反映相关信息,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办发〔200525号)、《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改制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估价事务所、拍卖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资委通过资格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国资委监管或授权管理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产生。企业改革重组科牵头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则,并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具体承办相应业务所需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工作。各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所需中介机构选聘的组织协调工作,委纪委、监察室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市国资委通过资格审查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法人代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市级以上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少于10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人。

(三)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8人。

(四)土地评估事务所: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

(五)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六)从事产权交易、拍卖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注册拍卖师和3名以上具有拍卖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主要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每年度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和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须退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良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审查有重大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被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条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重组科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负责相关单位对口业务聘请中介机构及执业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各承办科室或产权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提出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调整建议。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项目,应由市国资委组织选聘中介服务机构。市国资委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或按照委领导的指派,具体负责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工作,不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一般性内部运营业务需聘请中介机构的,由各产权单位比照本办法自行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选聘采用公开比选、随机选取或直接指定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织建立由市国资委和部分国有企业相关专业人员共20人组成的中介机构选聘比选工作评委库。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选聘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比选产生。比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和受理

由中介业务发生单位填写经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南充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申请表》(见附件一),由对应业务科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予受理。

(二)制定方案

承办科室根据申请内容,制定选聘中介机构的比选方案。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比选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委主要领导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参选中介机构

承办科室根据比选方案,在南充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www.nanchong.gov.cn)市国资委政务公开目录中发布公告,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征集自愿参加比选的中介机构。参选中介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印密封的比选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比选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最新资质水平证明复印件等; 

2.中介业务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从事同类项目过往业绩介绍及自我评价等;

3.项目的组织及实施方案,包括现场执业人员情况,中介业务项目实施的目的、范围、基准日、时间要求和优惠条件等;

4.报价或报价比例(报价书应单独加印密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承办科室负责对报名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与比选中介机构名单等。

(四)组织比选

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5-7名评委组成评审组,为保证比选的公平和公正,承办科室、监察室及业务申请企业的人员应进行回避,不得进入评审组。比选评审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比选评委实名评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其余比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与报价分数相加后得分最高的为中选中介机构,有两家以上中介机构得分相同的,抽签决定中选中介机构。

(五)结果通知

比选结果须经评委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名后生效,并应现场公布,承办科室及时向委托单位及中选中介机构发出书面中选通知。

第十五条 对较集中成批量或标的额度较小的一般性中介服务项目,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可采取随机选取的办法产生中介服务机构。程序如下:

  1. 申请和受理

由中介业务发生单位填写经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南充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申请表》(见附件一),由对应业务科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予受理。

  1. 制定方案

承办科室根据中介业务内容及标的物具体情况,制订参选中介机构条件、中介服务价格、约定执业要求等事项,报委分管领导审定,批量较大(三个以上项目)报委主要领导审定。

  1. 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参选机构

承办科室根据比选方案,在南充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www.nanchong.gov.cn)市国资委政务公开目录中发布公告,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征集自愿参加比选的中介机构。参选中介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印密封的比选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比选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最新资质水平证明复印件等; 

2.中介业务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从事同类项目过往业绩介绍及自我评价等;

3.项目的组织及实施方案,包括现场执业人员情况,中介业务项目实施的目的、范围、基准日、时间要求和优惠条件等;

4.报价或报价比例(报价书应单独加印密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承办科室负责对报名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与比选中介机构名单等。

()随机选定

由承办科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参选中介机构,业务申请单位代表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组织随机选取,确定中选中介机构。随机选取结果经业务申请单位代表、承办科室负责人、中选中介机构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对已实施中介服务项目需进行的后续事项,或因保密需要、时间紧急以及标的额度较小的一般中介服务项目,业务受理科室报委领导同意后可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指定。

第十七条 中选中介机构放弃中选、不按要求签订合同、转让中选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比选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中选资格和以后参加比选资格,本次比选得分第二位的中介机构为中选中介机构。第二位中选中介机构也出现上述情况的,重新组织比选。随机选取或直接指定方式产生的中介机构,另行选取或指定。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凭中选通知书与委托单位联系。

第十九条 每次比选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填写《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备案表》(见附件二),并将全套比选资料报企业改革重组科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有权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予以复审。

第二十一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淘汰出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在两年之内取消其参选入库资格。同时,将其违规违法情况通报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业务。对在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委托单位的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及其业务报告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中介机构选聘和委托服务工作的监督,监察室要全程参与比选方案的制订、评委的抽取、现场比选到委托服务全过程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重大项目要邀请市监察局招监办参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聘请中介机构执业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收取,按照建立激励机制、降低成本,合理低价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由国有产权代表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具体建议和要求,聘用结果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聘请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执业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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