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南充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南充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南充市粮油服务中心、南充市粮油监测站:
现将《南充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南充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2022年11月21日
南充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根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选定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承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包含原粮、成品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承储企业选定工作。
承储企业实行数据库名录管理。
第五条 承储企业选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等设施应产权自有(小包装可委托代储)。按照《四川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第七条 企业库区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仓储区地坪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要求。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紧邻三级及以上公路,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
第八条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要求。
第九条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油罐采用钢制材质。
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钢板筒仓等仓储设施不得储存市级储备粮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储存市级储备粮。
第十条 配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知识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财务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职工。
电工、机修工、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一条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检验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能力(食品安全指标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
第十二条 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安装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装粮高度超过4米)并符合规程。达到《低温储粮技术操作规程》(DB51/T2714- 2020)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能够与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储备动态远程监管,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在选定前两个年度内未发生较为严重的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属“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库区完好仓容10000吨以上、罐容1000吨以上。
(二)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小于500吨,不大于5000吨;单个食用植物油罐的容量不小于500吨。
(三)1-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4人;5-10万元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6人。
(四)检验场所面积不小于50㎡,具备四川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食品安全指标检测能力。
(五)具备粮情在线监控能力,应用智能粮库管理系统。
(六)资信等级在A-级或A-级以上。
第十七条 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采取委托或租赁方式储存的,其委托或租赁的仓(罐)储存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存储条件。
第三章 选定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数据库名录(以下简称数据库名录),进入数据库名录的企业及其库点、仓间、油罐方可储存市级储备粮。
第十九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粮食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库名录,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逐级上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后,纳入数据库名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时需提供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申请纳入本级数据库名录,对不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承储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取消承储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名录内企业原则上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数据库名录内企业根据发布的信息,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和储存计划,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储存的品种、数量,并下达储存计划,承储企业及时开展入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仓储设施好、管理能力强、诚信可靠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选定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退出数据库名录。
(一)不再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基本条件的;
(二)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变的,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市级储备粮未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账实不符的;
(四)存在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假轮换等行为的,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八)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到退出数据库名录或取消承储任务处理的企业,3年内不得纳入数据库名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企业选定实施细则,选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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