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008750201U/2022-0004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文号
南粮调〔2022〕5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充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12-13 17:50 | 来源:粮食调控科

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内相关粮食科室: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南充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2月13日



                 南充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充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应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地方储备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具有一定的运输能力(含日常可协调的运输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的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销售的粮油产品应明码标价,仓储能力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七条  市、县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八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年底,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应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初步确定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可确定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或推荐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最终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涉粮企业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县级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原则上已确定为县级应急保障企业的才可推荐为市级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信息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经企业填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等程序及时录入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推荐、确定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同时,应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质粮食工程、粮食加工项目改扩建、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政策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保障企业补助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于已认定的县级、市级应急保障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予以补助,市级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组织粮食应急保障企统筹用好相关信息化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年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县(市、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市级负责对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在市级部门统筹下,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十八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的企业牌匾样式,做好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

第二十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办法管理。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管理细则。

    附件:南充市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附件

南充市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吨

区域

企业类型

代码

分类

市级

县级

备注

应急储运企业

CY

库房仓容

1500

200

应至少满足一项指标

油罐罐容

100

10

日运输能力

25

5

应至少满足一项指标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10

5

应急加工企业

JG

小麦日加工能力

80

10

应至少满足一项指标

稻谷日加工能力

50

10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10

1

应急配送中心

PS

库房仓容

100

20

应至少满足一项指标

油罐罐容

80

5

日运输能力

25

10

应至少满足一项指标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15

5

应急供应网点

WD

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

3

0.25

应至少满足一项指标

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

2

0.25

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

1

0.25

应急保障中心

BZ

仓储

能力

库房仓容

1500

200

应同时具备三种以上能力,其中每项能力至少满足其中一项指标

油罐罐容

100

10

加工

能力

小麦日加工能力

80

10

稻谷日加工能力

50

10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10

1

运输

能力

日运输能力

25

10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15

5

供应

能力

小麦粉日供应

3

0.25

大米日供应能力

2

0.25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1

0.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