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南充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2-11-11 13:38:53 | 来源:审批科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16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132号)工作安排,我委梳理形成了《南充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行政审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中介服务事项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性要求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材料。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

二、规范服务选择。行政审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可自愿从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http://zjfw-gc.sczwfw.gov.cn/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sp/index)中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高服务质量。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要引导中介机构入驻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扩大中介服务范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惩戒等机制,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相关信用状况信息应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等进行公示。

五、动态调整清单。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改委将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家、省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有明确取消中介服务事项规定的,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pdf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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