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及从业人员名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及从业人员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5日以南房〔2022〕64号正式印发,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现对该《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随着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因私搭乱建乱改、房屋逐渐老化以及房地产开发、房屋建设对周边房屋影响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日益凸显,房屋安全鉴定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保障房屋安全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建厅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9年8月9日印发了《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该《管理办法》自出台实施以来,在我市推行房屋安全鉴定鉴管分离工作,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该《管理办法》3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及省住建厅于2022年7月13日印发施行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的有关规定,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保证鉴定单位依法依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及科学性,保障房屋安全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水平和鉴定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研,结合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的实际,修订出台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
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 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对象范围,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明确了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隶属的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三)鉴定单位要求。第四条规定了进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具备工程质量检测相应专项资质,或者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对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求同时具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这两项专项检测资质及CMA 认证。同时对鉴定单位的从业人数、仪器设备等也提出了要求。第五条明确了进入名册的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需具备的条件,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备案登记材料。第六条规定了进入名录的鉴定单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明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提供材料的鉴定单位负责。
(五)鉴定单位选择。第七条规定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将予以登记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房地产管理局频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名录中选择。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六)鉴定工作要求。第十一条明确了鉴定活动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要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使鉴定工作更加规范,第十一条还对鉴定工作规范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
(七)移除名录机制。第十三条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被移除名录的情形,以保障名录的实时性、有效性和指导性,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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