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操作实务之八: 维修工程结束后,维修施工单位如何申请 拨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操作实务之八:
维修工程结束后,维修施工单位如何申请拨付维修资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房发〔2009〕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当维修施工单位对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竣工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按以下方式和步骤拨付维修资金。
一、申请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
二、申请对象。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省维修资金管理政策规定,我市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维修资金应当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代管。维修工程结束后,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向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4号楼8楼维修资金办事服务大厅。电话:0817—2666583)提出维修资金拨付备案申请。
三、拨付维修资金的方法步骤。
第一步:竣工验收。维修结束后,维修施工单位应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供施工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会同维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特种设施设备需相关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步:公示。申请人在维修工程竣工10个工作日内须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将维修现场签证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以及维修资金分摊到户明细等资料公示5个工作日,并通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取证,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第三步:备案。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凭工程决算明细表、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和街道(社区)签署的审核意见等资料向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步:拨款。备案后,由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决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施工单位。
四、所需资料。
1.维修资金拨付申请备案表(登录南充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ncwxzj.com下载);
2.增值税发票;
3.工程决算审核认定书;
4.维修施工单位中标确认书;
5.施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此外,维修资金已经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发生的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维修费用申请使用,除了按照该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定程序办理外,还应遵照我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办理(下章将单独详细介绍)。
这里还需提醒维修施工单位注意,要严格按照业主编制的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和施工合同文明、诚信施工,不得虚报、瞒报和擅自增加施工内容和工程量,对确需增项增量且又超过原工程量20%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社区书面报告申请。凡未取得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和擅自增项增量维修的,管理机构不得拨付维修费用。擅自维修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房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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